點金概況浙江點金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點金所”)成立于2008年10月,辦公地點位于浙江省紹興市勝利東路435號元城大廈20樓,擁有1500方自主產權現代化辦公大樓,網址:www.artvvv.com。...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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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股東不合理轉讓股權在日常中常遇到,下面找法網小編為大家提供一個案例,解析股東不合理轉讓股權如何處理。
【裁判要旨】
股東沒有經過其配偶同意,以非合理價格轉讓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股份)予第三人的,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其配偶可行使撤銷權使轉讓行為歸于無效。
【案情】
1986年,陳艷與汪建剛結婚,雙方至訴訟時未解除夫妻關系。2006年3月16日,在未征得妻子陳艷同意的情況下,汪建剛同其胞妹汪健簽訂了《協議》,將登記在汪建剛名下的安深的出資988萬元及其未分配的收益作價170.6萬元轉讓給其胞妹。2006年3月17日,安深有限責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陳艷獲悉后訴至法院稱:近年來,夫妻感情破裂,雙方一直在為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商。汪建剛將其在安深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及其未分配的收益作價170.6萬元轉讓給其胞妹,未經其同意。汪建剛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轉讓給汪健的協議,侵犯了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協議,故請求判令:一、確認2006年3月16日汪建剛同胞妹汪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無效;二、汪艦安深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決】
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由于原告陳艷訴請的是確認股份轉讓協議無效,則審查的重點在于《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由于汪建剛并未舉出夫妻之間就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特別約定的證據,則汪建剛在安深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的股份在轉讓之前自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有屬于共同共有,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須征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汪建剛未舉出其與陳艷之間就共同共有的財產如何處分有特別約定的證據。因此,汪建剛要處分本案爭議的財產,如果沒有陳艷的同意,則汪建剛構成無權處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案中,汪建剛至今未取得該財產的單獨處分權,則其同胞妹汪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處于效力待定狀態。陳艷追認該協議,則《股份轉讓協議》生效。然陳艷不僅未追認該協議,反而以訴諸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的方式來保護其作為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平等處理權,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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