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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年春節的爆竹聲中,浙江開化縣香香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香公司)的股東沈坤松的臉上卻全無喜慶之色,公司被小股東申請解散,而且已經折騰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等待他們的再審。公司未來的命運將是如何?
案例回放
2003年,適逢浙江開化縣政府招商引資,沈坤松和曹永明計劃依靠開化縣豐富的林木資源做木業生意。很快,二人與當地人村民郭正全成立了香香公司,公司注冊資金188萬元,沈、曹二人占股73.4%,郭占股26.6%。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4年7月,投資到位、廠房建成后,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郭正全開始處處刁難,提出種種理由使得公司無法運作。“他要求承包經營。”考慮到其當地人身份,沈坤松和曹永明以極低的價格(30萬元/年)承包給了郭。
然而,事情并沒有想象的那樣單純。2006年初,郭正全變了想法,他召集董事會提出終止承包合同,沈、曹二人驚訝之余,仍同意了。雙方隨即著手履行終止合同的董事會決議。
但股東會后,郭正全再次反悔,不同意移交。2006年10月,郭正全一紙訴狀,將香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宣告股東決議無效,繼續履行承包協議。隨即,香香木業公司也提出了反訴。2007年,浙江省衢州市中院判定承包合同終止,郭正全十日內把經營權、場所、設施、證照、圖章、會計賬冊報表等交回公司,并按每天2232.15元賠償公司損失。到2008年,累計損失賠償金額已近200萬元。
承包經營糾紛敗訴后,郭正全面臨著法院強制執行他在公司的股份。
然而,這條執行之路卻遇到了坎坷,蹊蹺的事情接連發生:2008年3月31日和4月2日,郭正全連續被第三方進行了兩次訴訟,訴稱郭正全欠他們的錢共計55萬元,有趣的是,他們相當“巧合”地都不要求現金歸還,而是申請了保全郭在香香公司的股份。出人意料的是,郭的敗訴判決迅速下達,而這兩個判決直接導致中院對承包經營糾紛中要拿來作為賠償的股權無法執行。除此之外,郭正全又拿著一張香香木業公司向其借款200多萬元的合同,并拿到法院起訴(郭先承認是自己左手蓋章右手簽字,后又辯稱為與公司財務人員簽署)。而法院則支持了這一舉證,當天裁定凍結香香公司的銀行存款228.3萬元。
至此,香香公司已因財產保全、資金凍結而完全陷入癱瘓。
“郭正全接二連三步步相逼的舉動,讓我們終于明白了,原來所謂的合作投資只是郭正全他們早已設好的圈套,他們的目的就是利用我們的資金及人力把企業創辦起來,然后再利用本地優勢獨霸企業。這是一次早有預謀的詐騙案!”如夢初醒的沈坤松無奈地感慨。
事情發展至此,還未最終完結。對于大多數公司而言,股東之間發生矛盾,無法繼續共同經營的時候,通常的做法是轉股、公司回購,甚至是將公司轉讓給第三人,以及公司分立。但這場糾紛的發展中,卻意外地出現了小股東直接要求公司解散的情況(上述三次起訴,直接成為支撐郭正全申請解散公司的背景與理由)。
郭正全隨即向開化縣人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理由是:“其一,我持有公司26%的股份,超過了法律規定的10%,具備申請解散的資格;其二,其他兩個股東跟我根本合不來,我們甚至發生了肢體沖突,沒有辦法在一起討論事情,所以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僵局;其三,從公司經營管理角度來看,公司也發生了困難,別的方式無法解決這種糾紛,故而申請解散。”
一審、二審以及浙江高院的再審均支持了郭正全的申請,判決公司解散,法院認定的理由是:股東之間嚴重不和,已經喪失了公司股東人合性的基矗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困難,人合性的基礎沒有了,由此認定應該解散。
作為公司最大的出資人,沈坤松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如今最令他困惑的是:在股東之間存在矛盾時,小股東因虛假訴訟導致公司經營管理混亂(郭正全訴訟中的借據上公章真偽、三份借款協議中數據與訴請中的償還標的額不符,疑似虛假訴訟。而2010年3月開化縣法院已確認其為虛假訴訟,并對相關人員給予處罰),進而以公司陷入僵局要求解散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憑什么解散我的公司?
四大懸疑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該案直接引出了《公司法》第183條背后的“四大懸疑”。
其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發生對立,甚至肢體沖突,能否認定有限責任公司已失去了人合性,股東能否以此為由解散公司?
其二,公司股東會能有效作出決議,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能有效決策并積極履行職責,但公司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公司出現了《公司法》第183條規定的情況,即股東可以解散公司?
其三,小股東的經營理念與其他股東不一致,小股東的提議沒有被股東會采納時,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愿意按市場價收購小股東的股份,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條中的“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情況?
其四,在股東之間存在矛盾時,股東對公司提起系列虛假訴訟,制造公司經營管理混亂的局面,進而以此為由指控公司陷入僵局,要求解散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公司陷入僵局,并以此判決解散公司?
專家點評:解散依據如何認定?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保樹:
1.人合性與公司解散沒有必然聯系。即使公司股東之間喪失人合性,存在管理上的障礙,也要窮盡其他救濟手段而無效果時才可判決解散公司。僅以股東之間的沖突視為公司喪失人合性,進而直接適用《公司法》第183條判決解散公司,這種裁判思路值得斟酌。
2.《公司法》第183條非常明確,不是指財務危機或財務困難,而是指經營困難。如果是財務危機,出現資不抵債需要走破產程序;而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應該是指股東會能否作出決議,董事會能否有效決策,股東會的決議能否有效執行的問題。本案的股東會只有三人,其中兩人股權占比超過了三分之二,不存在董事會表決障礙,僅因小股東與其他兩個股東之間的矛盾就判決解散公司,缺乏法律依據和理由。
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甘培忠:
在上述情況下,出現了一種大股東支配的味道,那小股東又該如何面對?我認為,盡管公司法賦予了股東尤其是小股東申請解散公司的權利,以保護小股東免受大股東的欺壓,但解散公司本身成本巨大,如公司商譽等無形資產喪失,因此還是要考慮多數股東的意愿,看他們是不是真的也愿意解散公司。如果公司多數股東愿意以公允價格購買異議股東的股份,不影響異議股東的利益,就不能判決解散公司。在處理股東因彼此發生沖突而提起解散公司之訴時,還要特別考慮股東是否存在惡意,在多數股東愿意以公允價格購買時,如果異議股東一意孤行,抱著“寧可殺馬吃肉,也不賣馬分錢”的偏執心態,就是惡意,不能支持他的解散訴求。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錢紅驥:
在北京處理類似于適用《公司法》第183條的訴訟,并不是對公司經營的虧損或者是收益作出判別,而是公司董事會召開是否能夠正常舉行。在考慮是否立案時,通常都會要求原告提出證據,證明在起訴之前已經請求公司召開股東會未果。
另外,虛假訴訟的事實一旦獲得有關司法機關的證實,受害方應該有權就因虛假訴訟遭受的損失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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